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3-12-18 22:12:00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及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和行使条件的规定。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它是抗辩权的一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这种牵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二者互为对价、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可以不履行一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上述双务合同牵连性的反映。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以下特点: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两种抗辩权的重要区别。
第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是指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它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不仅适用于现货交易和即时结清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各类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第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也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首一先.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债务,也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相互牵连的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相互储存,不是相互独立的最后,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实际上是指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具有对价性或相应性,也要考虑双方的约定。
第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履行顺序上没有先后。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顺序,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确定哪一方先履行义务。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一方向另一方请求履行债务时,其自己负有的债务并没有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拒绝履行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就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也就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