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11-15 09:11:01
刘先生参加B市举办的春季房展会后,看中该市一处高档别墅项目,经该项目的销售人员介绍及当时的小区效果图显示,该小区内西北侧将建一标准的足球场,并将在小区竣工后建成投入使用,于是刘先生综合考虑通风、采光、视野等各种因素后,于2007年11月份购买了紧邻该规划足球场的一栋别墅,该规划的足球场位于刘先生别墅的正前方。刘先生入住后,发现该足球场的空地上陆续进驻工人进行施工建设,但却盖起了楼房,后经打听,才知道开发商已经将该规划的足球场改为垃圾处理站。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关于为什么把规划的足球场私自改为垃圾处理站时,开发商的答复是出于规划调整的原因,但一直未向刘先生出示规划修改的相关批准文件。刘先生多次要求回复为原规划用途未果的情况下,以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与原规划不符,且昼夜施工扰民,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眺望权、通风和防噪音污染权、防污染物污染等由,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开发商停止垃圾处理站的施工,按原规划修建足球场。
法院判决:
法院经调查核实,本案中的开发商并未依照批准程序履行规划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3条、第15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开发商停止修建垃圾处理站,回复该地块的原规划设计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