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05-25 17:05:25
法律不干涉不违法的期限约定条款。虽然这个“合同”名为“赠与合同”,但我认为依其法律性质,其民法实质为遗嘱或者遗赠,只是在名称和形式上迎合了中国人对遗嘱、遗赠的厌恶心理。
原因是:该“合同”的“履行”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履行”的内容为过户,也就是转移房屋登记。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才发生效力。如果是“合同”的话,那么履行过户手续为合同债务,而条件约定的是人死去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死人,如何履行合同债务?
因此,该“合同”的实质是以死亡为条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实质就是遗嘱(对继承人)或者遗赠(对非继承人。)完全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或遗赠的界定。
经过公证的遗嘱、遗赠,当事人有权设立新的遗嘱、遗赠,但必须经过公证,方可使前一遗嘱、遗赠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