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4-07-06 14:07:14
第一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这里的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进行看护,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或损坏负责任,并由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就车辆管理支付费用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合同只有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才生效。如果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上,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若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被盗不承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应对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物的丢失,保管人只有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车辆的被盗负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此时如果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业主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构成保管物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是有偿的,此时的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但并未严格查验手续的,也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被盗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应对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合同纠纷赔偿 合同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