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08-26 15:08:00
案情介绍:2010年12月16日,王某(女)咳嗽伴低烧到苏州市某人民医院就诊,王某因怀孕七个月,同时进行保胎治疗,次日晚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男婴,手术时王某出现大出血,止血后输血治疗,同时进行补充蛋白质和抗病毒治疗,治疗过程中,王某出现身体严重浮肿,病人家属要求转院治疗被拒绝,遂将王某转入ICU治疗,12月23日血小板降到危险值,医院向病人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书,12月25日晚病人出现便血,26日凌晨死亡。王某死亡后,在为查明死亡原因和对尸体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让病人家属将尸体火化。2010年12月27日医院与病人家属签订了《关于王某医疗纠纷的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患者家属正常办理出院手续后,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一万六千元;二、补偿款到位后双方就此医疗纠纷无任何纠葛。协议签订患者也收到16000元款后,2011年是10月份反悔,并多次就该医疗纠纷和医院交涉未果。2011年12月16日咨询并委托刘波律师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一,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二、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合计人民币872874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能否撤销调解协议书;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庭审过程中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书。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元(不含原已赔偿的16000元)。
本律师观点: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就侵权赔偿达成的协议书,如果不存在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但是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时,正是患者家属悲痛伤心之时,而且是在医院欺骗患者家属把死者尸体火化之后,协议的达成可说是医院欺诈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是无效。另外,按照民法通则59条的规定,也符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无论达成的协议是无效还是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依法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都是正确的。因医院在对患者诊疗、手术、护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原告按照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应当得到支持,因尸体不复存在,无法尸检,对于死亡原因无法给出客观结论,这个责任也应由医院承担。法院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接受。尽可能的维护了患者家属的合法利益。
案例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