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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西古乐消费欺诈案:被告管辖权异议被驳
纳西古乐消费欺诈案:被告管辖权异议被驳
来源:
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
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08-02 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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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纳西古乐”消费欺诈案中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马某在起诉状中称:2004年9月,原告从某报纸上看到被称为“音乐化石”、“唐宋古曲”的“纳西古乐”将在北京世纪剧院演出的相关报道。原告遂花费80元购买了“纳西古乐”音乐会的演出门票。 2004年9月18日,原告持票在北京世纪剧院观看了被告丽江宣科纳西古乐文化有限公司演出的“纳西古乐”。音乐会的节目单及被告的会长兼节目主持人宣科称其演出的《八卦》、《浪淘沙》及《老人》等曲目均为唐宋古曲,并介绍《八卦》(全称《紫薇八卦舞曲》)是大唐玄宗皇帝,风流天子李隆基于唐开元二十九年(即公元七四一年)二月为新建道宫(太平宫)的落成而御制的两首法曲之一。 2004年10月,中央电视台面对面栏目曾对宣科进行过采访,当被问及其演出的纳西古乐《紫薇八卦舞曲》系唐玄宗所作的直接证据是什么时,宣科称是经过何昌林教授考证的。但是,据悉,何昌林教授通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曾声明从未说过《八卦》曲是大唐玄宗皇帝李隆基御制。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没有任何历史依据和研究成果证明其演出曲目为唐宋古曲的情况下,对其演出的“纳西古乐”做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消费欺诈。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演出的“纳西古乐”中的《八卦》、《浪淘沙》、《老人》等曲目名不副实,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双倍赔偿原告的演出票价款160元。 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丽江宣科纳西古乐文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丽江市大研东大街,属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故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后经审查,法院认为,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观看被告演出的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南侧10号的朝阳区世纪剧院,故该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该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纠纷,朝阳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丽江宣科纳西古乐文化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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