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10-22 09:10:53
一方面则是不该集中的权力过度集中,使得权力寻租的黑洞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该行使的监管职权未能有效履行,进而使得药品安全事故频发。这样的权力运行生态,背后都牵连着权力行使者的“利益”。
近来媒体披露,自任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卫良等6名官员被双规后,已有5人被批捕,1人被停职在家静等审查结果。案发缘于医药企业的举报,虽然5人已被批捕,但“针对药监部门的调查仍在继续”,消息人士估测,也许还会有人涉案。虽然目前媒体透露出的涉案金额尚不算多,但过于集中的腐败窝案,还是让药监系统再度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业内人士甚至喻之为郑筱萸之后第二次地震。
这场“地震”首先让人感到有意思的是案发方式,既非监督部门的“明察秋毫”,也非哪个小偷不慎“检举揭发”,而是处在药监部门监管之下的医药企业的举报。在以受贿为主要方式的腐败链中,行、受双方一般容易达成攻守同盟,在私密性上也保持得较好。现实中如果出现受贿者被“咬”,要么是“收了钱没干事”,要么是同类竞争者发现了其中的猫儿腻。一般来说,前者的可能性要小,因为为官者有“光收钱而不干事”胆量的毕竟属少数,即便没运作成也大多遵从合同规则将钱退回或是伺机“反哺”,而“付出未得回报者”,一般也不敢轻易将上面的“阎王”咬翻,否则下次谁还敢给你办事啊?
既然如此,此次医药企业的举报,就足以折射出背后权力腐败的严重性。究竟是个案式的权钱交易环节出现问题,还是带有普遍性的潜规则让良企不平而鸣,都有待司法机关的深入调查,以为下一步药监系统的腐败治理提供参考。引起公众注意的,是这种权力腐败缘何总能“前腐后继”?当时郑筱萸是通过“地标转国标”以及GMP认证等,将药监系统可寻租的权力急剧膨胀。而在2007年郑筱萸落马之后,药监系统就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一度更换了六七十位局级和处级官员,被媒体誉为“刮骨疗毒”。经过一番整治,药监系统随后“进入后郑筱萸时代,阳光化的开始”。但此次再曝窝案,说明权力寻租的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
世间的腐败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将手中的权力发挥至极致,于影响他人的关节点上兑换成白花花的银子,可称为“积极的腐败”;另一种是故意慢怠人民托付给的权力,有权不用有职不履以致社会失范,此乃“消极的腐败”。两种腐败形式不同,但根子上都是权力发生了变质,造成的社会危害难分大小。然而于常人的认识中,前一种腐败似易为人觉察,后一种则往往容易受到轻视。
毫无疑问,公众对药监系统官员“积极的腐败”保持高度的警惕是有益的,但这种关注并不能解决权力变质的要害。更为关键的是,公众在为药监系统权力寻租投向更多的关注力之余,往往容易忽视对其权力另一种腐败的警惕。郑筱萸时代,医药监管失效的现状使得整个医药市场混乱不堪。而进入“后郑筱萸时代”,我们并未看到一个明显秩序化的医药市场,相反,频频发生的疫苗事件却让人感到其背后行政监管执法依旧有些“轻飘飘”。据称,此次落马的卫良近几年的工作大部分接触的就是与疫苗、血液制品有关的企业及事项。我们虽不能断定其中一定存在渎职行为,但从整个药品监管执法来看,屡禁不绝的事故至少暗含有执法不力的可能,正所谓有蜕变的官员就有变质的药品。
一方面则是不该集中的权力过度集中,使得权力寻租的黑洞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该行使的监管职权未能有效履行,进而使得药品安全事故频发。这样的权力运行生态,背后都牵连着权力行使者的“利益”:有利可图的权力不妨尽量扩充,无利可图的权力不妨极力逃避,在“趋利避害”的权力运作模式下,平时大量的监管执法被刻意忽略,而将社会公共治理的任务悉数推至有利可图的权力范围。于是,一边是频繁失序的恶性治理现状,一边则是频繁落马的恶性腐败案件,犹如相互交织的毒蛇,不断吞噬着政府的公信力。
就行政权力而言,积极腐败与消极腐败其实是“一衣带水”的关系,而在危害性上有时消极的腐败更甚。以药监为例,积极的腐败至少不会害死他人,而消极腐败下是数以亿计的公民生命健康面临巨大风险。既然如此,对于权力的治理,自然不可只盯住其腐败的一面,平时的督政、勤政才能有效防止职权懈怠下的权力变质,进而提升公权运作的正当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