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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案说法:同时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四川省宁海蔬菜批发站(以下简称宁海批发站)与内蒙古自治区兴业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签订了购买柑桔的合同。双方约定,兴业公司向宁海批发站购买柑桔500吨,总价款为75万元,该公司先向宁海批发站预付货款20万元,由宁海批发站于12月15日前将货物运至兴业公司指定的货运站,验收合格后,兴业公司将剩余的55万元货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要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随后,兴业公司预付了20万元,宁海批发站如约于12月13日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兴业公司验收合格后,因货款不齐,要求延期付款未被同意。一周后因兴业公司仍未筹齐货款,宁海批发站怕柑桔腐烂就将货物运走并转卖他方,同时通知兴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兴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宁海批发站违约,要求返还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宁海批发站返还兴业公司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同时兴业公司赔偿宁海批发站运费损失15000余元。

    〖律师点评〗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同时履行即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才会产生,其产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要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3.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同时履行时以保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手段,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向对方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而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时此权力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宜推定为应同时履行,因此在兴业公司做出对待履行(支付剩余55万货款)之前,宁海批发站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构成违约,且兴业公司在延期一周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限后仍未能支付货款,宁海公司因怕货物腐烂损失扩大才将货物运走,违约方应为兴业公司。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宁海批发站返还兴业公司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兴业公司赔偿宁海批发站运费损失15000余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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