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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为了共同责任和义务所共同签订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要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履行怎么办
1、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履行的,都构成合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
二、不履行合同的补救办法
l、行使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在己方积极行使抗辩权的同时,也需要准确衡量他人行使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行使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却不知所措。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唐某诉称,2008年起,被告租赁原告拥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公路418号内1400平方米的厂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至2009年12月,被告拖欠租金139,912元(人民币,以下同),水电费34,185.3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租139,912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判令被告支付水电费34,185.37元。
被告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所拥有的出租房屋没有产权证,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原告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且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按月利率为1.5%计算,超过法律规定,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8年始,被告租赁使用原告的涉讼房屋。2010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讼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租金每年为175,000元。租赁期为6个月 ,即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先付后用,签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如发生拖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款总额的1.5%逾期月息。拖欠超过二个月视为违约,原告可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另查明,2007年11月21日,某市南汇区(现为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某所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为涉讼房屋属原告所有。2010年初,原、被告经对账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某在欠付房租清单上予以签字和盖章,该清单列明了被告至2009年12月31日止,累计拖欠原告房租为139,912元(已含1.5%逾期付款月息)。同时,被告还盖章确认至2009年12月3日止拖欠水电费累计34,185.37元(已含1.5%逾期付款月息)。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139,912元;由被告支付以本金87,500元计,自2010年1月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支付至2009年12月3日止的水电费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4,185.37元;由被告支付2009年12月4日始至2010年1月28日止的电费8,000元。被告则认为,利息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增加的电费8,000元,没有经被告确认,故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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