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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威海乳山市居民崔绍武向本报实名举报,称其于1985年开始,承包了兰家村荒地,经乳山市乳山口镇兰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同意自己投资开发建设虾池养虾, 1985年03月25日乳山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滩涂使用证书。
崔绍武对本报记者说:“合同期限1985年至2005年,在原合同期限还剩6年时,根据乳山市、乳山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定点推广新的养虾技术的精神,村委与我协商,对我的虾池进行试验性技术定点改造,因试点试验有不可预料的损失,做实验的虾池要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改造(深水位、高密度、增加发电、增氧设备),投资大、风险高,镇政府要求村委会有钱补钱有物给物,当时村委会没钱也无物,经镇政府、村委会和我协商,在原合同亩数不变的前提下,将合同期限延长,作为投资做实验风险的补偿,就利用我的资金和已经建好的虾池替政府做实验,如果实验成功将在全市推广,如果实验失败全部的投资由我本人承担,所以为了不给我造成大的损失,在原虾池合同亩数不变的前题下续签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从1999年02月01日至2029年02月01日,共30年。但合同期限还没有履行一半即遭到行政干预和非法侵占,本想依法维权,结果无处可申…。
据本报记者调查,崔少武和村委会承包合同于1999年02月01日经过乳山市公证处公证(99乳证字第116号,公证员高玉川),崔绍武为政府做了5年实验(从1999年-2003年),在这期间他对原虾池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加固、加深等,投入大量资金将虾池改造成精养池,为后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001年04月18日,兰家村委会下发通知,称要完善崔少武的合同;崔少武将村委会违约行为诉至青岛市海事法院; 2002年03月22日,经青岛市海事法院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合同,明确了荒地的四至和荒地四至内其中虾池养殖水面285亩。
崔绍武称:为了长期发展,从1985年到2003年,两代人20余年,我把一块无人过问的荒地,至今开发成大小规模不同的养殖池,把每年的收益以滚雪球式的方式全部投入虾池的再开发,加上借款,迄今建成并投入使用、收益高的标准虾池285亩,修建看护房11座,修建闸门58座,引水管道300米,修建泵窝15座、植树3250棵、三条引水渠、八条排水渠、荒地四至边界排水沟1300多米、河里空心坝、砌小井、修路、漫水坝、饵料水池、虾池土方、闸门、小桥、料台等固定资产先后投资额共计6870327.24元。该续签合同期30年,已执行8年,还有22年未执行。
2008年2月26日村委下发通知征收养殖池,各养殖户按通知时间配合上级部门测量,对不同意测量的将来按承包合同(或交款亩数)面积进行补偿(因村里所有养殖户的合同亩数都是虾池净水面面积,村委会是按村里承包情况下发的通知),我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测量,经镇、村委会、我本人、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四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测量结果是我被征收的承包土地面积为532亩,但测量后实际亩数村委会没有公告公布征收前实际测量亩数,(经乳山市海洋局测量人员周培禄提供的海域位置平面图面积是524.21亩,加上8亩引水渠即平面图顶点坐标序号1和54处,共532亩)。
在2009年11月20日突然收到兰家村委又下发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村委会根据上级政府给予的补偿满额发放给我,当时村委会没有发放政府补偿满额的标准是多少的通知给我,也没有出示任何征地公告、批文及补偿标准,没有满额给付补偿款的情况下,我无法与村委达成补偿协议。在2009年11月23日来了一群不明身份人,开着多辆施工车、铲车打着银滩管委政府的旗号,在没有与我达成协议、没有经过我同意对我虾池进行强行填埋(已报警有录像)、用挖掘机挖开虾池大坝,其间不许任何人出入,毁灭虾池中所有的养殖物(有录像),30年的承包合同在手中如废纸一张,我两代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全部失去,给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0年10月08日,我将兰家村村委与乳山口镇人民政府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23日一审法院法官宋智慧询问兰家村委会,本院向乳山市国土局调查了原告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兰家村委会是按乳山市国土局征用土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给付原告的补偿款,乳山市国土局与村委会协议的补偿标准写得很清楚,养殖水面、农用地2万/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建池2千/亩,兰家村委会2009年11月2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村委根据上级政府补偿满额发放给我” ,村委会明确了对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的具体分配方案,但是法官宋智慧错误引导我对承包方式的认定、没有采信该证据,没有经过事实调查取证,只给了我建池钱2千/亩、地上附着物以及所谓的额外补偿50万,共1200350元。歪曲了实事、故意遗漏重点,避重就轻,是非混淆,只是单方采纳村和镇两级政府的一面之词,法院暗箱操作,判决判乳山口政府为被告,后又暗箱解除乳山口镇政府的民事责任,导致我败诉;
2012年05月23日,因我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荒唐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开庭,我提供了新的证据以及一审提供的乳山县人民政府1985年给我颁发的《滩涂水面承包使用证书》证明及合同,遵照中发(1984)1号文件规定只有家庭承包方式,那时没有别的承包方式,经质证兰家村委认可以上证据,法官仍不采信该证据;庭审时因村委会不公告征地前实际测量亩数,法官要求村委会回去查清征收时实际测量荒地四至的实际亩数是多少?因一审法院调取了国土局与村委会的协议,村委会也承诺按上级政府补偿满额发放给我,村委会歪曲法律、歪曲事实,把土地补偿和土地补偿费两者混淆等等,当我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遭到法官邱建坡的坚决抵制,法官邱建坡庭审时问我们双方是否同意协商,我们双方都同意协商,庭审结束后法官告知以双方以代理词为准,但是2013年01月31日法院法官邱建坡没有查明事实、没有通过双方协商、违犯调解程序、没有收到我的代理词,篡改诉讼理由、重要理由改头换面、故意遗漏诉讼请求,在我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宣判、维持原判,我们败诉。”崔绍武气愤地对本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