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4-05-21 16:05:01
工资,这是一个让劳资双方又爱又恨的话题。工资支付说来简单,按月足额支付即可,但在实践中,各种状况层出不穷。本期微访谈由李迎春律师讲述工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降薪、减福利,怎么减才合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降薪,一种是协商降薪。
所谓的单方降薪,是指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用人单位还会面临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劳动报酬属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与工会协商等民主程序修改规章制度达到降低劳动报酬的目的。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修改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降低,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还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协商变更集体合同达到降薪的目的,其实这也是错误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个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变更集体合同并不会影响个体劳动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违法后果,当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部分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用人单位在效益下滑时不支付该部分奖金福利,这不是单方降薪,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而所谓的协商降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共渡难关,这种方式基于劳资双方合意,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书等。
离职员工是否有权领年终奖
首先应当明确年终奖的性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工资的发放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予以扣发。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必须工作到年底(通常为12月31日)才能获得年终奖,年底之前离职则不能获得年终奖,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我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虽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按比例向劳动支付奖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没有年终奖发放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必须发放年终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法定义务,可以不发。
提成是否算在经济补偿内
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范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当然也包括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