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21-10-14 11:10:25
在现实世界中,合同的签订是用来限制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约定事项的约定。如果一方或双方因某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将导致违约的发生。试用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那么关于合同签订了没有执行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签订后不履行合同不构成无效合同,但构成违约,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且逾期竣工是由承包人造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问题:
1.可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货时间、逾期交货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2.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违约而解除合同。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2)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经发包人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拒不修复的;
(四)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承包工程的。
因此,发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损失计算的标准实务很难掌握,当事人可以自行证明损失大小或要求计算利息。其中,处理兴趣有三个具体的起始标准:
(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清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如果没有逾期完工违约金,难以协商,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
2017年6月,某消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为甲公司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委托人每月为甲公司出具维修保养服务单,合同签订时间为两年。
但是这两年期间里,委托人的对接人并非是甲公司,而是某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两年合同期届满,甲公司未向委托人支付维保费用,无奈之下,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求】
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合同款及其利息。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律师接到该案件后,仔细的研究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有两处对委托人很不利:一是双方约定,在甲公司付款前,委托人要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委托人开具发票前,甲公司可以不支付合同款,并不够成违约。二是委托人所有的工作经甲公司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款支付给委托人。
律师拿到委托人的证据后,又发现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所有的维修保养工作记录单和检测报告上面的确认单位均不是甲公司,而是甲公司的承租方,也就是该商业广场的实际经营者乙公司。
维修保养合同期限为两年,在这两年的时间中,委托人都是和乙公司对接日常的维保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委托人也是和乙公司办理的工程移交手续,在这两年的时间里,甲公司并没有出现制止,显然甲公司已经接受并认可这样的合作模式。因此,虽然委托人并不是和甲公司对接的,但是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2、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乙公司确认维保记录,并将工程移交给乙公司,是否意味着履行完毕和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
3、双方辩论过程
被告辩论称:(1)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发票,因此,被告有权暂不付款,并不构成违约。(2)既然原被告签订了合同,那么原告就应当向被告负责,但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维保工作移交给被告,而交给了乙公司。(3)不同意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条件没有成就。
原告辩论称:(1)被告认可商业广场的维修保养工作是由原告完成的,现在双方的维修保养合同已到期,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款。(2)合同约定的建筑系商业广场,而乙公司作为广场的实际经营方,对维护保养确认单、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表、移交表签字盖章合情合理,并且被告从始至终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异议。(3)原告虽然没有为被告开具发票,但是这并不是被告不支付合同款的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建议】
该案件难点就在于委托人是口头和甲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和委托人来对接维保工作,并没有书面的任何材料,这才导致甲公司不认可委托人和乙公司对接维保工作。
如果合同双方或者一方要变更合同内容,建议一定要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否则之后产生争议,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签订后不履行不构成无效合同。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