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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合同违约 我国和国外如何规定期待利益

   核心内容:期待利益,我国规定了违约者违反合同,要支付违约金,还有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方法。而在世界各国对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认识也有共同地方,都体现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和限制赔偿原则等等。

   一、我国法律对期待利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对期待利益所作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主要的法律制度中,对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些一般原则是共同的,尤其是对债权人保护的通常是合同履行利益,即他有权处于如同合同得到履行时的利益。

   《法国民法典》除了上述第1149条规定外,第1150条还规定:对于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债务人有权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第1151条对于因债务上故意所致不履行,规定了债权人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上述规定了损害赔偿以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为赔偿原则,体现了对合同期待利益的保护和限制。

   英国在1848年罗宾森诉哈尔曼一案中,帕克法官指出:“普通法的规则是,一个人由于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只要用货币能够做到,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相同的状况”。英国普通法于1854年创立了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可森戴尔案规则,即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在1880年赖文斯通诉罗杨德斯、科克一案中,罗德、布兰克波恩法官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上述都体现了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和赔偿的限制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应包括所失利益。《德国债务修正法》(草案)第327条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因看不到合同约定的实现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债权人可以代替该损害的赔偿,请求由于相信合同约定能够实现而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上述对合同违约中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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