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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军区工程科研设计院与某某市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xx军区工程科研设计院、某某市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官: 文号:(2009)曲中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反诉被告)xx军区工程科研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市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xx军区工程科研设计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市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军区工程科研设计院诉称,2004年5月11日,被告因“某某市太平山文化艺术园”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设计费208万元。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设计图纸于2006年3月31日全部交与被告,该工程也于2007年4月26日竣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4月26日工程竣工之日支付给原告所有的设计费用。但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止共计支付原告设计费140万元后,一直拖欠设计费尾款68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根据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条款,要求被告支付1285600元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合同规定68万元尾款中,48万元应于2006年3月31日工程设计图纸全部交付被告时支付。截止起诉之日2009年2月24日逾期1060天,应支付违约金480000×0.002×1060=1017600;20万元服务保证金应于2007年4月26曰工程竣工之日支付,逾期670天,应支付违约金200000×0.002×670=268000,违约金共计1285600元)。工程设计款及违约金利息以银行计算方式为准。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680000元工程设计款(含已到期服务保证金);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285600元;3.被告支付工程设计款及违约金利息37747.8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被告某某市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反诉称,2004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市太平山文化艺术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四条中约定“设计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规划总平面图、鸟瞰图8份,2004年4月10日提交;2、总体规划图(全部用地)8份,2004年5月10日提交;3、单体建筑方案及效果图1份,2004年6月25日提交;4、一期工程详细规划图8份,2004年6月25日提交;5、单体建筑初设及施工图8份,2004年7月10日-2004年8月30日提交;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2004年7月20日-2004年9月30日提交。”同时合同第7.4条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而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设计图纸于2006年3月31日全部交与被告,该工程也于2007年4月26日竣工。”原告自己承认于2006年3月31日才将工程设计图纸全部交与我方,已严重违反合同第四条约定的2004年9月30日的最终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的时间规定,故应按合同第7.4条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从2004年10月1日算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546天)2080000元×2‰×546天=2271360元。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致使设计资料及文件逾期交付长达546天,给被告造成巨大的工期延误及投资收益周期延长等损失。而原告只有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期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才能依约按期获取设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由于原告先期违约逾期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被告有权拒绝后履行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驳回原告的本诉请求。2、由原告支付违约金2271360元给被告。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
原告xx军区工程科研设计院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认为,一、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根据双方合同图纸交付时间的约定,原告于2004年5月10日将总规划图、2004年6月16日将一期工程规划图、单体建筑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等已交给被告。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4年2月10日提供设计委托书,而其提供设计委托书的时间推迟到2004年4月23日,因此原告提交规划总平面图时间应顺延至2004年7月3日,但于2004年6月16日提前将该图交给了被告。在被告于2005年8月4日之后才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某某市沾益县新建某某太平文化艺术园的批复云民福[2005]13号文件交给原告及第三次设计费逾期支付的情况下,原告仍本着诚信合作,没有行使双方合同第七条7.2设计人有权暂停下一阶段的工作的权利,暂停工作,而是在其超过规定提交项目批文应提交时间(2004年2月10日)达546天,而自身承担国防工程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仍积极组织协调技术人员加班加点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并于2006年3月31日将所有图纸包括工程收尾阶段才使用的园内绿化种植图全部交给了被告,没有违约。二、由于被告自身原因,致使批准文件逾期提交长达546天,在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设计费尾款及相关违约金后,在明知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逃避责任,仍肆意捏造“事实”,干扰法庭视线,证明其早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严肃合同法律效力,请法院严格依照合同判决。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延期交付批文,还存在拖延付款的情况,原告为保证能按时交付设计图纸,不延误对方工期,长期预留设计计划安排,推掉了许多合作需求。对此,原告保留对其进一步追诉的权利。四、在原告于2006年3月31日提交了全部资料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说明2“在提交最后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的约定,被告应将设计费尾款68万元支付给原告,但经多次催要无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条7.2的约定,被告不仅需支付设计费尾款68万元,还应支付1285600元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合计2003347.80元。为此,请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本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