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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合同纠纷 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卷法理学多项选择题真题

  核心内容:司法考试2008年四川卷法理学多项选择题真题有哪些?下面。

  (2008年·四川)

  51.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律人是有其法律思维的,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价值判断。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是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有限性相联系的,法不可能调整社会生活的全部,有些社会关系(如人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应涉足其间。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超越人们的能力范围来改变社会,因此,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D项说法正确。

  52.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它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B.它可以弥补正式法源的漏洞

  C.它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

D.它具有法律意义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公共政策、理性原则、正义标准、社会思潮、道德习惯、学说、法理等。选项C说法错误。

  提示:这个知识点是2008年新增考点。

  5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规定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

  C.该规定的效力低于宪法

  D.该规定属于正式解释

解析:CD

  答案:本题考查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本题中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而非立法机关作出的,不是立法解释,而是司法解释。因此,A项说法错误。

  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是正式的法律解释,具有正式的法的效力。因此,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该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因此,C项说法正确。

  54.《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某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认为该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判定该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都是法的渊源

  B.在本案审判中,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C.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官在判案过程所考量的因素

  D.违反公共道德的民事行为也可能被法院判为无效,这说明在司法审判中,道德规范具有和法律规则同等的法律效力

答案:ABC

  解析: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社会公德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因此,A项说法正确。

  首先是否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官在审判中,判断该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B项说法正确。

  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利用一种带有价值取向的观点来解释法条,而非是纯粹的法条的直接规定来对案件进行客观的判断,必然要考虑判决是否能够被当事人接受。因此,C项说法正确。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调整是主要的,是常态,道德调整只是法律调整的一个补充形式,因此,法律规则的效力高于道德规范的效力,D项的说法错误。

  55.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B.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C.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D.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答案:BD

  解析:风俗习惯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选项A错误。民间传统不能等同于宗教信仰,选项C错误。

  56.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将刘某安置到另一小区。刘某迁入新居后,日常生活受到高速公路严重噪声干扰。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解决噪声问题,该公司称高速公路是由市公路局投资建设的,应由公路局解决;公路局称该高速公路多年来一直由市发展公司管理经营,应由发展公司解决;发展公司则称房地产公司选址建房,发生问题应自行解决。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由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法理学有关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处理该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社会保障法

  B.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与刘某之间的协议而加以免除

  C.发展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法律责任的竞合

  D.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与它们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题干描述的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案,该诉讼是平等主体发生争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侵害的权益是享受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利即安宁权(属于环境权)。选项C不是很好选,可以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和宪法上的环境权角度考虑法律责任的竞合。

  处理本案的依据是民法,不是社会保障法,选项A错误。

  发展公司是目前该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该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其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能以主观上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所以,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与刘某之间的协议而加以免除。选项B正确。

  刘某被安置到该小区时高速公路已通车,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房地产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3个: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可见,即使履行了义务,出现了问题,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责任。所以,发展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与它们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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