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5-11-20 14:11:39
■职工要求不缴纳单位也必须缴纳
■领取薪酬没记录社保权益易遭侵
■个人部分拒缴纳捡了芝麻丢西瓜
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寇天功
2013年11月1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该部门规章首次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给予补缴。然而在现实中,因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被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日前在北京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该庭副庭长武楠、法官寇天功,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解读,并提示广大劳动者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时该如何依法维权。
案例1:
职工要求不缴社保 单位未缴被判补缴
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李某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在公司工作两年后辞职。辞职后,李某到某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并最终向公司下发《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公司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公司按照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整改意见书,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
点评:针对此案,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寇天功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亦不能免除缴纳义务。
此案中,公司虽然能够证明李某主动要求不需要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理由不能免除公司的缴纳义务。某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部门在接到李某举报后,有职权对该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并依法作出整改意见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2
现金领薪无记录 职工吃了哑巴亏
王先生与某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一直以现金方式支付王先生工资。5年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王先生后来到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后认为,公司以远低于他实际工资的基数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遂将公司举报。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账目记载的王先生工资与社保缴纳过程中申报的王先生工资相符,遂要求王先生出示能够证明其实际工资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王先生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没有实际收到的工资远远高于公司账目上他的工资数额,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未支持王先生要求公司补足社会保险的请求,为此王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但王先生最终因拿不出有效证据而败诉。
点评:针对此案,寇天功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而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故有些用人单位会采取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来减少账目记录的应缴费工资总额,达到少缴的目的。而社保稽核部门在稽核过程中,认定工资的标准主要是企业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缴费数据等,故在稽核过程中很难发现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
作为劳动者,应认识到社保缴纳数额直接关系到今后享受社会保险的数额,在工资领取方式方面应予以重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收集相应的证据,以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况。
案例3
职工拒绝缴社保 捡了芝麻丢西瓜
何某举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查公司应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遂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补缴。该公司同意补缴后,因保险中何某亦应当承担一定的缴纳义务,遂要求何某配合补缴。不料何某一直予以拒绝。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多次找到何某,要求他配合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工作,但何某仍不予配合,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遂依据规定,终止了稽核行为,不再要求该公司为何某补缴社会保险。
点评:寇天功指出,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要承担一定的缴纳义务。因社会保险由企业代扣代缴,故在补缴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配合企业办理补缴手续。
本案中,劳动者何某一再拒绝配合,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多次告知他这样做的后果,其仍然不予配合,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据规定终止其稽核行为。终止稽核的后果,是何某不能再责令单位为他补缴社会保险,何某的权利也即失去了相应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