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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 (2002)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大道金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 蔡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钱卫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45号金骊大厦20楼。 负责人: 张桂林,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晓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刘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市分行)与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签订一份《财产抵押合同》,约定,天一公司以“天一教育大厦12000平方米”作为抵押物,向工行成都市分行贷款最高额度4840万元人民币。但未进行抵押物登记。同月27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5自98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2200万元,期限从1995年7月27日至1998年7月27日;用途为建设天一教育大厦;月利率10.05‰,还款来源为售房款。同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2200万元贷款。同年12月15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50212—112年自营字第005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880万元;期限从1995年12月15日至1998年12月15日;用途为建设天一教育大厦;年利率为14.472%。同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880万元贷款。1997年4月14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7年自字第043号《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1320万元;期限从1997年4月17日至1999年4月20日;用途为电梯、空调;年利率为11.088%。同月15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1320万元贷款。同年10月13日,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7年自字第118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成都市分行贷给天一公司2260万元;期限从1997年10月13日至1999年10月13日;用途为建设天一教育大厦;年利率为10.98%。同日,工行成都市分行向天一公司发放了2260万元贷款。当天,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又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天一公司以“天一教育大厦12000平方米”作为抵押物,贷款2260万元。但未进行抵押物登记。 1998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川人行银[1998]3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更名的批复》,同意工行成都市分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原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1998年12月30日,天一公司与工行成都市分行签订一份《财产抵偿协议书》,约定: 一、天一公司愿意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成都天一教育大厦”副一层的878平方米及地上第二层8轴线以南的800平方米及第三层至第十九层楼7轴线以南的9522平方米(计12000平方米),评估价值9469.97万元的房屋及相关出让土地使用权抵偿其所欠工行成都市分行贷款6660万元、利息2194.725655万元;二、工行成都市分行同意天一公司以上述财产抵偿其借款本息8854.725655万元。抵偿相关手续办妥后,天一公司不再享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工行成都市分行不再向天一公司计收贷款本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三、本合同项下的抵偿财产属在建工程,因此,天一公司要抓紧工程进度,尽快将抵偿财产交付工行成都市分行,并将抵偿财产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一切合法手续办理完毕移交工行成都市分行。该协议由工行成都市分行负责人和天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印章。 1999年11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省分行)同意工行成都市分行报批剥离抵贷企业天一公司所欠该行资产金额8855万元(其中: 本金6660万元,利息2195万元)。 2000年6月20日,工行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编号为Y营业一082号《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 工行省分行向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的以物抵贷资产的帐面金额为7196.1620万元(天一公司以天一教育大厦11200平方米抵贷的帐面金额为6660万元,表内利息536.1620万元);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应按工行省分行以物抵贷资产的帐面金额,向工行省分行支付收购价款;工行省分行保证对向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转让的以物抵贷资产依法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密切配合,于本协议签字后360日内完成以物抵贷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有关变更登记费用的支付问题另行商定;工行省分行应于收到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的收购价款后90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的以物抵贷资产及资产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交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并保证提供给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审查的资产权属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如因工行省分行违反本协议,使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在接收以物抵贷资产后产生权属纠纷,无法确权的,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可以将最终不能确权的资产退回工行省分行,并收回相应价款;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法律规定应以变更登记生效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双方负责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印章。同月2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资金财务部向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出具了“债权划拨通知单”,该通知单主要内容为: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完成了6月20日的收购债权资金清算工作,购入日期为6月20日;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本次收购不良贷款含天一公司本息7196.162万元,金厦公司本金6106万元。同月29日,华融公司与工行签订一份《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企业债权资金清算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对于工商银行收购企业债权资金清算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对于不良贷款的清算,华融公司采用发行债券的形式向工行清算;此项债券起息日为2000年6月20日。 同月20日的工行省分行《剥离、收购不良资产明细表(呆滞贷款类)(第五批)》中载明剥离天一公司金额7196.162万元,其中本金6660万元,表内利息536.162万元,表外利息1658.563655万元,交割日期为2000年6月20日。同月27日,华融公司给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债权划拨通知单》,其所附收购债权明细表中载有收购天一公司本金为6660万元及其利息的确权款项8854.725655万元。 2001年4月7日,工行省分行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在《四川日报》联合发表公告,内容为: 根据工行省分行与华融公司签订的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和工行成都市分行与天一公司签订的财产抵偿协议,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已合法取得天一公司天一教育大厦相关面积的债权。 又查明,1993年12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广场支行)与天一公司签订《联建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双方一致同意在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56号联合修建科研、教育、办公营业用房;双方共同享有该大楼的所有权。1994年成都市计划委员会以成计投资(1994)23号《关于广场支行与天一公司联合修建综合用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成计投资(1994)192号《关于广场支行与天一公司联合修建教育大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成建委书(1994)设字69号《关于教育大厦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等文件,同意天一公司与广场支行共同在人民南路二段56号修建天一教育大厦;资产来源由天一公司、广场支行共同筹集解决。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规建(1994)11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广场支行、天一公司;用地项目为办公综合大楼;用地位置为人民南路二段56号。成都市国土局颁发的成国用(1999)字第296、2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天一公司、广场支行;地址为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56号。1995年5月17日,广场支行提供给天一公司的施工图及1998年的施工图、2000年2月17日广场支行《关于天一教育大厦产权分割的说明》,主要内容为: 双方在人民南路共建的天一教育大厦负一层878平方米、首层和二层3至8轴线、三至十九层3至7轴线建筑面积归广场支行所有,其它部分建筑面积归天一公司所有。 再查明,1998年6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8)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对天一教育大厦予以查封。2001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天一教育大厦的查封。同年9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对天一教育大厦进行了查封。2002年1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除查封的天一教育大厦22—28层继续有效外,解除2001年9月7日对天一教育大厦其他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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