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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地,竟然被同时承包给了两家人,两名承包人手中都有承包合同。日前,连云港赣榆县的金先生就遭遇了这么一件棘手的事情。 2005年2月24日,连云港赣榆县的金先生与当地的一家园艺厂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合同规定租期从2005年到2010年,在这6年当中,金先生将拥有这块面积达21亩的土地的使用权;而金先生需每年付给园艺厂租金4000元。4月6日,金先生到地里种下了花生和黄豆。可是过了一个月,金先生就听到了一件奇怪的事情,原来自己承包的这块地早就被一名姓邓的先生“捷足先登”了,并且这名邓先生也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园艺厂将21亩地还给他。 原来,2003年,邓某就与园艺厂有了协议,租地期限是从2003年到2010年,但后来由于邓某在2004年没有交钱给园艺厂,园艺厂认为他构成了违约,遂于2月份对其下发了整治通知,并且又把地转租给了金先生。6月6日,法院作出了判决,由于当时邓某并没有在通知书上签字,所以原先的租地合同依然有效;而金先生与园艺厂签订的合同由于符合法律规定,也为有效合同。但由于邓某承包在先,所以这块地归邓某所有。 6月24日,不服判决的金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园艺厂赔偿自己的损失3万元。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指出,在此案中,邓先生与园艺厂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经法院判决确认有效,该份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园艺厂在没有与邓先生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与金先生签订了第二份合同,金先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园艺厂签订的合同,这是一种善意的行为,金先生与园艺厂的这份合同的过错方应该是园艺厂,金先生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该由园艺厂承担,金先生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园艺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