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4-11-24 15:11:03
律师替人打官司理所当然,不过这回律师也成了被告,而将律师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老东家某律师事务所。一方要求赔偿违约金3.3万元,另一方则要求返还扣下的培训费2万元,究竟谁对谁错?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宗特殊的劳务纠纷案。
缘由
律师转所起纷争
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起诉称,被告王华律师(化名)于2008年8月份入职原告所,受到主任器重,不仅在工资福利上给予照顾,还向王华提供一套市场价房屋供其无偿居住。
原告称,被告认为同事收入远高于他,便向单位强烈要求独立,所以双方才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愿缴纳2万元作为培训费。
2010年9月30日,王华领完当月工资后,提出离职到其他律所执业,并当场搬离办公室。原告称这造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紊乱。
2011年1月15日,王华向原告出具《转所安排》,约定若不能按时办理完毕转担保手续,自己承诺愿意缴纳违约金3000元。两天后,双方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王华当天便签下《欠据》予以确认。但王华离职之后,并未履行相关手续,经多次调解无果。
原告称律师职业无疑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长时间的培训,费用支出是实实在在的,故请求法院判令王华支付违约金3.3万元,且无需退还培训费2万元。
被告
被迫签订“城下之盟”
“原告利用其有权决定实习律师能否顺利执业、执业律师能否顺利转所的决定性权利,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王华辩称,培训费和违约金协议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王华称,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收取员工的违约金及培训费,之所以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2万元培训费,主要是考虑实习期即将结束,如果不同意律所的条件,必须在其他律师事务所从头干起,所以被迫签下“城下之盟”。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3.3万元违约金协议,王华称这也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请求法院驳回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主张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院
违约金条款无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除培训费、竞业限制外的合同违约金,双方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无效,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2万元培训费,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对王华进行的专项培训费用,故应当全额退还。但对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转担保违约金,法院认为王华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故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提起上诉,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