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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奖金额荣誉奖等级一100万元以上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奖状的1%计算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奖状下的1.5%至1%计算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奖状的2%至1.5%计算四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表扬的3%至2%计算五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表扬的4%至3%计算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可以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或监事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六、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七、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四十条修改为 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每年对本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进行汇总,并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十一条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奖金额荣誉奖一100万元以上2501-4000元奖状二9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2301-2500元奖状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2101-2300元奖状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1901-2100元奖状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1701-1900元奖状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1501-1700元奖状三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251-1500元奖状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1001-1250元奖状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751-1000元奖状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01-750元奖状四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461-500元表扬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421-460元表扬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381-420元表扬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341-380元表扬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301-340元表扬五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01-300元表扬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101-200元表扬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26-100元表扬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分厂或车间(部门)设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征集、登记、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审批权限是 (一)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由采纳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等奖、二等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市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经济委员会,抄送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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