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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
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08-14 15: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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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哈政发〔1987〕10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哈单位、驻哈部队 现将《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提高买方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能力 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市场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贷放、使用和回收,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对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金融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并坚持互利、互惠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是基金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中心,从进入技术市场卖方的纯收益额中,按百分之五的比例借取资金,作为基金,存入专业银行。满三年后,由发展中心返还本金 第六条筹集的基金,主要以甲类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形式,借给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用于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也可以投资分成的形式,投向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本市区、街和乡镇企业。投资的分成比例和年限,由发展中心与被投资企业共同议定。投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偿还能力 (二)产品适销对路 (三)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自有资金,要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法人做经济偿还担保 第八条基金贷放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金融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期限 小型科技项目为一年;中型科技项目为二年;大型科技项目为三年 第十条借款单位,要按季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利率,由发展中心按低于银行同种贷款的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要按批准的项目和规模使用贷款。不准将贷款挪做它用 并按期偿还。还贷的资金来源,按国家科技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要按时向发展中心提报项目进度报表和借款使用的会计报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决算书。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发展中心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基金的贷放、回收和利息的结算,由发展中心委托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发展中心的收入,存入市财政预算外帐户,实行专户储存,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管理人员工资、承包费、福利费和医疗费 (二)贷款项目调查、可行性论证和印制合同用纸、报表等业务费 (三)办公费 第十五条发展中心存入财政预算外帐户的款额,扣除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支出后,当年全部结余的百分之七十转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的风险基金;百分之二十用于福利基金;百分之十用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要转入专业银行专户 第十六条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基金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 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按应偿还贷款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罚息。无力偿还时,由担保法人代为偿还 第十八条对借款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借款的,发展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并按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罚息 第十九条对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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