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08-20 15:08:34
从2007年开始在市科技计划中引入难题招标机制,是一项大胆的创新,是一项创举,其目的在于借众人之力解决困扰企业或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以推动企业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同时这项举措的推行,也进一步推动了官产学研的结合,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大有推而广之之势。但在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现象也值得深入思考。
近期,有关部门对2008年度的难题招标项目进行了检查评估,通过评审,有三个项目遭到了否定,得不到政府的经费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部门对项目研发过程加大了监管力度,有其合理性,但细观这一检查评估过程,有些问题还是耐人寻味的。
一、检查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值得商榷
难题招标课题是由企业提出来,应该说是企业或者其所从事的行业所遇到的共性的技术难题,能够通过专家评审进入难题招标名单,就说明这些难题是大家所共认的。面对这些应用背景不同、研究起点不同、创新程度不同、贡献率大小不同的难题项目,其研发过程中如何评估就是一个问题。
有的难题在提出来之前,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经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其生产量、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已经很可观;而有的课题其企业处于初创期,而难题的研究也是开拓性的,在全省乃至国家的科技计划指南中,也是赫然在首,由于难度大,周期长,其经济效益短期内显然不能与前者相比,因此,仅仅根据现在产品的显示度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来评价课题是否正常进行显然是缺失科学性与合理性。
对于前者,应该通过比较难题项目进行前后其市场份额、经济效益有无增量及增量大小、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对行业科技进步的贡献率等来进行评价;对于后者应着重考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以及研究成果对提高国家、行业的技术水平的贡献度等。
对于前者,政府支持的经费犹如锦上添花,而对于后者则如雪中送炭,同样的资金支持,则会产生出截然不同的成效,因此,资金投入的有效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因此,对于不同种类、不同阶段的课题,应该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价体系来进行量化评价,才能保证其有效性。如果停留在凭表观显示、主观感觉来评价课题进展的好坏,将会影响其权威性。
二、对课题的认知程度影响到课题的评价
根据常理,对于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往往觉得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容易得到认同,而对于看不到的东西常常觉得玄玄乎乎的。
而对于科学技术、科学成果的评价有时应该是反常理的。
有的难题是设备、仪器生产中遇到的一些技术问题,这些难题的研究过程具有可观赏性容易获得好的评价;而有些难题则是对配比的优化、控制系统的开发、软件的开发等,其最终成果往往是一些软的、无形的东西,不容易获得认同。
比如有的课题从招标、投标到签订科技专项合同自始至终都规定了其最终成果是一种专用的系统和设计体系,而有趣的是,有的检查评估人员顽固地认为,招标企业应该把使用这种系统的加工设备也得做出来,那才算是在进行正常的课题研究,否则就是课题没进展!这就好比预定的任务是要做一种飞机配件,你却要求人家把飞机也得造出来,说起来有点滑稽可笑,其实也并不可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参与检查评估的人员对课题的认知程度不够,以致影响到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参与检查评估的人员必须对要评价的课题有正确的认知,才不至于背离课题立项的初衷、被表观现象所迷惑,才能对课题做出正确评价。
三、你有诚信吗?
据说在这次检查评估中被否定的三个项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没有签订合作协议,而且这是一个一票否决的重要因素。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签订合作协议,这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惯例,这是明确双方责权利,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条件。问题在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这种合作关系是由谁来掌控的?是由管理部门的强行推动,还是靠合作双方的诚信来保证?
如果由管理部门强行推动,倒不如直接和中标人签协议,这样更直接,更合理合法,否则招标人的地位就比较尴尬,这来源于管理部门对他们的不信任。招标人已经与管理部门签订了科技专项合同,其目的就是建立一种约束关系,规范管理,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管理部门只需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确保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期完成即可,剩下的问题就应该由招标人根据与中标人的合作关系确定制约方式,采用什么方式管理部门不该进行干涉,否则就有越权之嫌。因此,管理部门与招标人之间的诚信关系有待加强。
有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作关系可能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合作,他们之间的合作经过长时间的了解、磨合,已经达到了互信水平,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已不用靠一纸合同来约束;而有的招标人与中标人虽然也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否履约还需考证。因此仅凭一纸合同就想当然地认为双方进行了实质性的合作,显然是很牵强的。
中标人一旦确定,其任务就要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项合同的约定程序开展课题的研发工作,这既是对招标人负责,也是对政府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稍有智商的人也知道其中的利害,谁也不敢拿自己信誉、拿单位的信誉开玩笑!因此讲诚信是一名中标人的起码职业道德!但凭什么来确定你有无诚信呢?难道仅凭和招标人的一个协议吗?那以前双方签订的同一课题同样内容的合作协议难道就不能作为一个评价的依据吗?诚信的评价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难题招标形式是政府科技计划改革的一项创新,但如果在过程管理上仍然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就会大打折扣!
难题招标虽然是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但一旦完成招标工作,招标人就应该成为难题研发的组织者、推动者,而有关管理部门就该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者,而不是手握指挥大棒、插足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第三者,这样诚信的秩序就会变得混乱!
更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管理,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不是凭一时的“灵感”来进行管理。查遍2008年度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他管理文件,没有找到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签订协议,否则一票否决经费支持的规定,不知道这样的规定从何而来?从何时开始?为什么不能在招标之前规范好,约定好,广而告之,真正做到依法管理,而不是凭长官意志!这种自己跟自己玩的游戏应该是属于指令性政府科技计划的管理,不应该属于一种创新的政府科技计划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