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10-28 09:10:46
案情简介:日前,P公司委托消费者在A百货公司某专柜处购买了侵犯P公司专有知名品牌商标的商品,P公司并对购买的该侵权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P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据查:1、A百货公司的经营方式为与各品牌的代理商进行商品联销,即各代理商在A公司处设立品牌专柜,并以A公司名义统一对外销售的方式;2、P公司委托消费者购买的侵权商品系B公司在A公司设立的品牌专柜所售,但开具的销售发票为A公司;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联销合同》,约定B公司对其在A公司所设专柜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该约定,由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若A公司构成侵权,则是否应承担向P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3、如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P公司的经济损失?4、B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关于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虽然侵权商品实际为B公司在A公司设立的专柜处所售,但由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联销合同》中约定,商品销售以A公司名义对外统一销售,且统一使用A公司发票,并由A公司统一收银。因此,A公司作为对外的销售单位,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二、关于A公司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但若侵权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若A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A公司当时不知道B公司在A公司所设专柜处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A公司能充分证明该商品系从B公司处合法取得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A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则应承担赔偿向P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三、关于如何确定P公司经济损失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主要采用如下三种方式确定经济损失: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此外,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支付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以计算在内。 3、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具体确定由人民法院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三种计算损失赔偿数额的方法由权利人自行选择。结合本案,P公司主张的20万元经济损失应由P公司首先选择计算方法,同时,应由P公司提供计算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如P公司无法提供计算损失的相关证据,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的具体侵权事实和情节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在合理范围内的调查、取证及律师费可以计算在P公司的损失范围内。四、关于B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A公司所对外销售的侵权商品实际为B公司在A公司所设立的柜台售出,该商品的实际提供者为B公司,因此,B公司应为侵权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本案中,P公司可以申请追加B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由A公司依法对P公司进行相应赔偿后,再依据《联销合同》的相关约定向B公司追诉,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