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01-19 14:01:26
核心内容:下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再审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邹某、刘某、江某、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王锁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巩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9年1月14日以豫检民抗[2009]3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7日作出(2009)豫法民抗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黄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帆
审 判 员 陈 元
代理审判员 王明哲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雪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