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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郑某将一辆农用三轮车赠送给好友余某。不久,余某在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翻车而致重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经查,刹车失灵是因为刹车掉了一颗螺丝钉所致。原来,郑某在赠送农用三轮车前,刹车螺丝钉就失落了,郑某在赠车时说是为检验余某的驾驶技术而未将这一情况告知余某。余某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遭拒绝后起诉到法院。
说法:表面看来,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受赠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赠与人除依约给付赠与标的物外,原则上也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给受赠人带来较大损失的,《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故意不告知农用三轮车瑕疵,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