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01-25 14:01:58
限制解除保险合同纠纷案 SPINDLEV.TRAVELERSINSURANCECOMPANIES CALIFORNIACOURTOFAPPEALS136CAL.RPTR.404(1977) 事实: SPINDLE是南加利福尼亚一个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的外科医生,1973年,医院为其投保了过失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如果保险索赔不超过一定数额,保险公司将接受续保,保险单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30天后,可以解除合同.1975年8月3日,保险公司通知SPINDLE解除保险合同。 争议焦点: 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能否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 判决: 在本州,没有限制解除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合同的法规,但有关法规限制保险公司解除汽车责任保险,限制解除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合同的法规,但有关法规限制保险公司解除汽车责任保险,限制解除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法规,但有关法规限制保险公司解除汽车责任保险,限制解除财产损失保险,限制以婚姻、宗教、种族等原因解除不动产保险和个人财产损失保险,这些法规反映了限制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立法精神,表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此案中,保险公司解除与SPINDLE的保险合同是为了要挟其他人接受增加141%保险费的不当要求,SPINDLE并无索赔记录,而且在当地,没有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医生是无法执业的,根据公平诚信的法律精神,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