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6-10-22 09:10:00
企业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出,但是收件人崔某却没有收到这封挂号信,并因此导致企业在和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中败诉遭受损失。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京工友谊时装厂诉北京邮政投递局邮政合同纠纷案,判决投递局赔偿时装厂双倍邮资。宣判后,时装厂不服,提出了上诉。
2003年8月,时装厂在东四邮局寄发了一封收件人为崔某的挂号信,内装关于职工崔某劳动关系转出时装厂的通知,时装厂花费资费13.4元。挂号信注明,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后因无法证明崔某是否收到此封关于劳动关系转出通知的邮件,时装厂因此被法院判决仍需支付崔某部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办理各项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判决后,遭受经济损失的时装厂又将北京邮政投递局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装厂向邮局交寄挂号信并支付资费后,双方形成了邮政合同关系。现投递局不能证明收件人崔某本人收取函件,应视为没有实际交付,投递局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投递局属邮电等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即13.4元的两倍。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