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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苏阿姨一手拄着拐杖,一手拿着表扬信,还夹着一面锦旗,满脸的笑容就像绽开的花朵一样走进中心的大门,很难想象这就是那个3个月前一脸愁容、满腹委屈、欲哭无泪的苏阿姨。一进门,她就高兴的连声说道:谢谢法律援助,谢谢小高律师!法律援助真是弱者的保护伞,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2010年9月20日上午10时45分,苏阿姨乘坐八方达公司所有的958路公交车出行,在行驶到丰台区西四环郑常庄加油站出口北侧,公交车的左侧与同方向行驶的小客车右侧相撞,造成苏阿姨受伤,小客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苏阿姨经医生诊断,左多发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胸、头等)。9月21日因伤情加重,苏阿姨再次来到医院复查,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2011年4月28日,经鉴定,苏阿姨构成十级伤残。八方达公司于事故发生当日支付了1512元费用,并于治疗期间另行支付了5000元相关费用,苏阿姨为此支付了医药费3195元,交通费607元,护理费5560元。

  已经60多岁的苏阿姨一直自己生活,且没有生活来源,面对这样的一组数字,真是愁白了头。权利怎么维护?应该找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打官司?这些问题困扰了苏阿姨3个多月,就在苏阿姨愁眉不展的时候,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联系卡走进了她的眼帘,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的热心接待将她心里的顾虑完全打消了,将事情的经过毫无保留的告诉了中心工作人员。由于苏阿姨行动不便,审查完她提交的材料后,中心当即为她指派了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的高军生律师为她打官司。

  高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当即联系到了苏阿姨,由于她行动不便,高律师与她约好到她家了解案件的经过。之后又马不停蹄的帮苏阿姨到法院立案,多次来往于八方达公司、交通队和小客车司机之间取证,并不断查找相关资料帮助苏阿姨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利。

  最终,法院在5月16日作出了判决,判决八方达公司赔偿苏阿姨医疗费4707元,护理费1198元,交通费607元,伤残赔偿金55238元。得到判决的第二天,苏阿姨就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将喜讯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分享,并高兴的说道:“小高律师这小伙子真不错,我无依无靠的,他一趟一趟跑前跑后的,态度特别好,对我就像亲人一样,不仅帮我维护了我的利益,更告诉我以后有困难就找他,让我特别感动,感谢你们,感谢你们!”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苏阿姨乘坐八方达公司的公交车,已经和该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公司未将她安全送到约定地点,构成违约。对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八方达公司没有《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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