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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后能否要求继续施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且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通过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人民法院将在建工程拍卖并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问题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原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继续施工未完工程?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继续施工未完工程?建设工程被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拍卖后,原施工合同仍然有效存在,但因发包人事后履行不能且原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未概括转移予买受人,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或者买受人主张继续施工未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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