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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前投资部经理收受500万元商业贿赂 伍静妍
编者按
公安部前天公布了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受理的10个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例。商业贿赂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
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中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认真分析解剖商业贿赂案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公司的金融投资监管是个盲点,一来自己没有太多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来平时主要精力放在市场上。”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总裁助理邬少明这样总结刚刚结案的商业贿赂案。
在近期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大规模行动中,涉及喜之郎的该宗案例被列入十大典型案件。
在2003年至2005年几年间,喜之郎原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借职务之便,在代表喜之郎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签订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合同以及合同到期后收回两笔资产过程中,先后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3.56万元。2006年10月15日,周明华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证券行业资深分析师俞志强指出,行业里一种通行做法是,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席位代理委托方国债或企业债券,借此“融资”牟利。
“证券公司手上拿着这1亿多元的国债和企业债券,以债券回购的形式融资。将融来的资金再向外借给急需资金的另一方。当然,在这个转贷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获得最高达10个点的利息价差。”
而周明华之所以舍弃几乎无风险的银行渠道,冒险与证券公司签订大额投资的托管合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能借此获得“好处费”。据周明华在该案1.5亿元投资中,获得533万元左右回扣,推算其回扣在3个点左右。
周明华瞒天过海其实并非滴水不漏。据媒体报道,2004年底喜之郎托管在世纪证券公司的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到期,但世纪证券没能如期归还。世纪证券公司通过间接许诺给好处费,延期还款。
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又分别冒用易某、陈某的名义与世纪证券私下签订“合作协议”,先后收受了世纪证券通过易某、陈某账户汇入的好处费7笔共333万余元。
在一片风平浪静中,周明华贪欲不断膨胀。2005年7月8日,周明华在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汇报1亿元国债托管的事情时,才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2005年7月22日,周明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过往频密的商业贿赂,数年后才东窗事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由于企业缺少金融常识,造成投资业务监管的漏洞。”俞志强称,喜之郎的案例向企业敲响警钟。“作为大公司,高层决策领导完全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知识学习,防范下属的该类职务犯罪。
一念之差两麦肯锡员工涉案商业贿赂 一念之差两麦肯锡员工涉案商业贿赂
麦肯锡称公司不能容忍此种行为发生
王立伟
毕业于名校并供职于令人羡慕的外企的两名年轻人正面临着他们人生中最难熬的阶段。一念之差,他们卷入一场商业贿赂案的漩涡。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近期全国公安机关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动中破获的典型案件,在10起案件中,全球著名管理咨询公司的中国员工涉及其中一案。在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破获的一起商业案件中,上述两名麦肯锡员工涉嫌收受贿赂。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5年年底到2006年年初,在采购过程中,两名来自IT部门、从事后勤支持的麦肯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提供的贿赂,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数十万元。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从去年年中开始调查此案,目前仍在调查当中。
两名员工的受贿行为令一贯强调员工职业操守的麦肯锡蒙羞,麦肯锡上海办公室的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公司一直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此事,并尽可能充分地提供相关资料,但不便在此时透露更多细节。但他同时表示,麦肯锡对员工职业规范的要求很高,若行为属实,公司不能容忍此种行为的发生。
“‘窝案’和‘串案’呈现明显的高发状态。”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沈继锋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前者是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成员之间就分赃达成某种共识;后者则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由一个商业贿赂案件可以牵扯出多个商业贿赂案件。
事实上,除了涉嫌“窝案”外,上述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破获的系列商业案件也是一起“串案”。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向麦肯锡公司的员工行贿,同时也向包括泰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有关人员行贿,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132万元。
“对财富的追求和整个社会道德观的缺失导致了案件的发生。”沈继锋说,多数犯罪嫌疑人走上受贿的道路并非一朝一夕,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淡漠、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并且交易隐蔽,行贿者信誓旦旦保密,这些人的心理也从紧张到坦然,越来越敢于收受贿赂。
从年龄上看,商业贿赂高发的年龄阶段为中年,原因在于这一年龄段的受贿者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具备了“寻租”的条件。
而在外资企业,权力正在向年轻一代转移,受贿对象年龄正在趋于年轻化,一些员工在30岁上下便担任高职,他们手中的权力也成为一些行贿者觊觎的目标。
“再严密的管理也会出现漏洞”,沈继锋说,信任度和监管要同时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表示,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加大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商业贿赂这颗危害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毒瘤仍未完全根除。他认为完善立法,建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更重要的是要有监督制度落实的制度;其次要建立有偿举报制度,按照标的额的百分比予以重奖,鼓励举报行为。“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商业贿赂的治理力度,跨国公司及其员工应该更多地关心中国主流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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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各种名目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频繁,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秘。如不法经营者经常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冠冕堂皇的名义进行贿赂,或者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此外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者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