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23-01-03 14:01:21
在日常交易中,当事人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通常会签订多项违约责任条款,一般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甚至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从而达到“多重保险”的效果。现实生活中,这样一个“你情我愿”的约定,一旦被起诉,法院能支持吗?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接下来将由武汉合同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合同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实际支付定金时,合同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能否要求法院调整?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因此,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索赔吗?
根据前述《民法通则》第585条第2款和《民法通则》第588条“双方约定违约金、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的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请求赔偿。”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但定金和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合同律师,武汉合同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