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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合同纠纷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五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应对标的物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本条以及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共同构成卖方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共同构成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两项责任是卖方对其标的物承担的两大基本担保义务,是买卖合同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

  物的瑕疵,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物的瑕疵可以分为:(1)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一般而言,出卖人无须对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担保。(2)积极瑕疵和消极瑕疵。前者指标的物存在某种不应当有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后者指标的物不存在出卖人所担保的特别品质或者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的特别品质,后者不存在买受人所合理期待的特别品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是指出买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负的担保责任。在下列条件满足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瑕疵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2)买受人不知标的物的瑕疵。

  (3)买受人须于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瑕疵的通知。

  质量要求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七章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质量的说明,严格说来,也是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的一种约定。这些都属于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明示约定。

  在实践中大量合同纠纷是由于品质问题所引起的。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合同也并非不能履行,但是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质量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对所谓“通常标准”,“商业习惯”买卖双方往往有不同的见解。所以为了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当事人应当对品质标准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使卖方履行义务时有章可循,发生争议时也比较容易处理。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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