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合同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htlawwh.com/ 时间:2013-12-18 22:12:13
导游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其所属的旅行社应对游客进行赔偿。 1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 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游客的全部费用。 3 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 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全部损失。 5 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 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7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游客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8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游客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参考法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7、8、9条。